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7,潮簡,581,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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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5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其在屏東縣枋寮鄉○○○○段1619-1地號土地種植蓮霧果樹(下稱系爭蓮霧園),其在民國96年11月15日中午巡園時,發現果園靠排水溝附近之土地有積水現象,隔日蓮霧樹有落葉現象,驚覺有異,經檢驗潮濕土壤有鹽份,再追究原因,發現系爭蓮霧園西側即同段1528地號土地有被告引用海水養殖鹹水蝦,因排水溝阻塞,致使積水往上逆流,溢入系爭蓮霧園,肇致系爭蓮霧園有20棵落葉、落果,其中1 棵已枯死。

嗣經原告向相關單位陳情會勘後,經「鳳山熱帶園藝試驗所」初步判斷果樹無明顯根部病害病徵,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下稱高雄農改場)出具之土壤肥力分析報告,系爭蓮霧園之鐵離子、鈉離子偏高,益徵原告果樹之損害為土壤鹽化造成。

如以每棵蓮霧樹1期收獲約新臺幣(下同)5,000 元,19棵受損為95,000元,1 棵枯死價值30,000元,總共損失125,000 元,經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5,000 元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雖有在系爭蓮霧園西側經營「亞太密碼活蝦」養殖場,惟養殖場之排水係由屏鵝公路之南側沿著省道1 號,往西側出海口排出,並未向系爭蓮霧園排放,況養殖場與系爭蓮霧園中間隔有屏鵝公路,且養殖場地勢較系爭蓮霧園為低,亦不可能往地勢較高之系爭蓮霧園排放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所經營之養殖場排放海水至其種植之系爭蓮霧園,造成土壤鹽化,導致果樹受損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予審酌者為被告是否有排放海水至原告之系爭蓮霧園,而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故原告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者,應先就有責原因之事實存在、有損害之發生及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等成立要件先負其舉證之責任,如未能舉證上開要件成立,即不得謂其請求權存在。

經查,原告固提出系爭蓮霧園及鄰近農民乙○○所種植果樹受損之照片,惟該照片僅屬片斷之實景,尚無從逕認被告有排放海水至系爭蓮霧園之行為。

又原告雖主張土壤有鹽化現象,並出具系爭蓮霧園之土壤樣品含有鐵離子及鈉離子偏高之高雄農改場土壤肥力分析報告為證,惟本院依職權函詢該場,造成土壤含有鐵離子及鈉離子偏高之可能原因為何?據該場函覆系爭蓮霧園酸鹼度偏低僅表示該樣品為酸性土壤,鐵離子及鈉離子偏高表示該樣品土壤溶液含高濃度的鐵及鈉離子,但並非土壤鹽化之惟一原因,此有高雄農改場97年12月24日農高改環字第0973005425號函1 份在卷可稽,是亦難逕以土壤含鐵離子及鈉離子偏高即表示係鹽化所造成。

次查,證人即鄰近農民乙○○證述:96年11月15日並無下雨,亦無颱風來襲,伊於當日巡園時發現果園有部分積水現象,伊有看到南側地勢較低之系爭蓮霧園也有積水現象等語,證人即鄰近農民丙○○證稱:伊於96年11月15日巡園時,當時並無下雨,亦無颱風來襲,伊發現果園有1 、2 棵果樹有積水現象,查看結果,發現水係由地勢較高之系爭蓮霧園土地下方再流入其果園等語,是依證人所述,僅能證明96年11月15日系爭蓮霧園確有積水之現象,然仍無從證明系爭蓮霧園之積水係因被告排放海水所致。

又系爭蓮霧園與被告所經營之養殖場中間隔有4 線道,20米寬之屏鵝公路,養殖場排水孔確與系爭蓮霧園有坡度差距,業經本院勘驗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參,衡諸常理,水無從往上逆流,縱令排水孔阻塞,然以養殖場與系爭蓮霧園之坡度差距、隔有20米寬之屏鵝公路及證人丙○○證述:水係由地勢較高之系爭蓮霧園土地下方再流入其果園等語,且當時並未下雨,亦無颱風來襲,勢須大量且長時間之排水,始足造成系爭蓮霧園之土壤濕潤以致積水並得以流入南側丙○○之果園,惟附近果園林立,竟無人發現而加以阻止?又倘系爭蓮霧園土壤下方已遭海水溢入而潮濕,何以僅1 棵果樹枯死?顯均有常理有違,益徵被告上開所辯,應屬可採。

故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系爭蓮霧園之果樹受損為被告排放海水所為,揆諸上揭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應受不利之認定。

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5,000 元,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3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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