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7,潮簡,741,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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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74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潮州鎮○○路八號九樓之七房屋騰空,並將上開房屋遷讓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門牌號碼屏東縣潮州鎮○○路8號9樓之7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7,000元,租期自95年12月1日起至96年11月30日止(下稱系爭租約),然系爭租約屆滿後,兩造並未續訂租約,惟被告迄今仍將所有家具物品放置系爭房屋內,仍未返還系爭房屋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租約影本1件為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並將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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