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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勞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冬青綠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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