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559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