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600號
原 告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六計算之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廖文能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而廖文能於民國98年6月7日死亡,被告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戶交易明細查詢表、歷年放款利率變動表、放款戶應繳利息合計查詢表、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