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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參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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