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8,潮小,92,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戴正文
曾錦海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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