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8,潮簡,22,2009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潮簡字第2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三個月內,按月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消費明細說明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之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