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本院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知聲請人97年度薪資及營利所得新臺幣13餘萬元,而其配偶97年度則無所得資料,聲請人名下則有房地各1筆,然非屬得隨時得處分之資產,又依其陳述及所提資料,非顯無理由。
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