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8,潮簡聲,6,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元,並加給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之訴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潮簡字第170 號、97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                │
├─────────┼─────────────┼────────┤
│第一審測量費      │28,260元                  │                │
├─────────┴─────────────┴────────┤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為29,260元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