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9,潮小,137,2010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137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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