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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14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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