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9,潮小,161,2010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161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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