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9,潮簡,67,201005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乙○○
被 上訴 人
即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4 月29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本院潮州簡易庭詢問簡答表3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