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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2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8,0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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