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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4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3,6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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