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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42號
原 告 丙○○
兼訴訟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6,000 元(288 ×750=21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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