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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36號
原 告 黃正雄
被 告 劉邱芬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邱芬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對債務人即被告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3,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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