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0,潮小,143,201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14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陳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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