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0,潮簡,60,201105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蕭秀蘭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秀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3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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