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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532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
處
法定代理人 鄭仰生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複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被 告 高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9月3日下午3時1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原告應併提出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及被告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明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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