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3,潮簡,430,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430號
原 告 楊達忠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翁閎駿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8月13日下午4時1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原告應攜帶拍定本院發給之土地建物移轉權利證書及土地建物異動索引到院,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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