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3,潮簡,486,2015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潮簡字第486號
原 告 許宗盛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黃暘勛律師
被 告 許鄞正
訴訟代理人 洪耀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父,被告之夫許仁炳(已歿)於民國100年1月29日18時許,騎乘自行車在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前與訴外人周裕弦駕駛1905-WZ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延醫治療後不治,嗣於100年4月7日在屏東縣潮州鎮調解委員會,由周裕弦與被告之子女原告、許宗坤(代理被告及其妹訴外人許玲玲)及許莉莉達成和解,除扣除汽車強制理賠金外,周裕弦尚須給付許仁炳之繼承人新臺幣(下同)230萬作為渠等之損害賠償金,並約定匯款至渠等指定之被告於臺灣銀行潮州分行之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周裕弦是日即先匯款55萬至系爭帳戶,後又於同年4月26日將餘額175萬匯至系爭帳戶完竣,然上開賠償金既非許仁炳之遺產,原告又無贈與被告之意思表示,故應將上開賠償金額均分為5等份,各等分46萬元,並將其中46萬元分與原告,然被告代為受領上開金額後即據為己有,經原告迭催告返還上開46萬元,被告均拒絕給付,爰此,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原告應分得之46萬元等情。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其子女許宗坤、許莉莉及原告於100年3月18日上午8時許,在被告住所客廳中研商許炳仁往生後之喪葬善後事宜,原告與許宗坤、許莉莉當場表示將肇事者周裕弦之賠償金贈與母親,而被告之女許玲玲亦早在同年同月10日即表示將賠償金贈與被告,因強制責任險規定須許仁炳之繼承人分別向保險公司辦理請領,故於100年4月7日在屏東縣潮州鎮調解委員會100年民調字第090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書)內第一條載明:「聲請人周裕弦願就此車禍致死事件給付喪葬費、慰問金等費用230萬元給予相對人許鄞正、許宗坤、許玲玲、許莉莉、許宗盛(下稱許鄞正等5人)等五人均分(此款不包含汽、機車強制險理賠金,汽機車強制險理賠金160萬元由相對人5人自行依法請領)」等字樣,是強制險理賠金已由許鄞正等5人各自請領各自受領,僅上開賠償金230萬部分原告與許宗坤、許莉莉、許玲玲均同意贈與被告,方約定全部賠償金匯入被告開立之系爭帳戶,而今原告否認有贈與之意思表示,係因原告不滿被告處理許仁炳遺產分配之故等語,以為置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民法第179條、第192條第1項及第1154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若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適當之證明,他造欲否認其主張者,即不得不提出相當之反證,以盡其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更是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基於「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適當分配舉證責任」而設其抽象規範之具體展現」、「贈與係契約之一種,一經合法成立,即生效力,當事人均應受其拘束,除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與外,贈與契約並不因贈與人事後反悔而當然無效或不存在」、「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原告,係因自己之行為致造成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則因該財產變動本於無法律上原因之消極事實舉證困難所生之危險自應歸諸原告,始得謂平。

是以原告對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亦即原告必須證明其與被告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且被告因其給付而受有利益以及被告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102年度臺上字第297號、98年度臺上字第1954號及91年度臺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受領周裕弦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230萬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調解書乙紙(見本院卷第6頁)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已受領上開賠償金之事實為真實。

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上開賠償金5分之1即46萬元之不當得利乙情,為被告所否認,則本院應審酌者厥為:被告是否無法律上之原因因而受有46萬元之利益,致原告受有46萬元之損害?下分述之:⒈「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證人有前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者,關於下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絕證言:…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1款及第30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許宗坤與許莉莉2人與兩造均為上開有親屬關係得拒絕證言之人,然民事訴訟法並無規定渠等不能作為證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俾便法院發現真實。

本院於104年1月6日審理時,證人許宗坤及許莉莉已將上開賠償金230萬元如何處分及贈與被告始末等情陳述綦詳(見本院卷第36頁至第37頁),而本院亦於同年7月23日至屏東縣潮州鎮調解委員會訊問調解當時在場之委員張陳桂寶、宋英哲及連振耀,據調解委員連振耀陳稱:「…受害者家屬對於賠償金額無意見,當場亦無爭執,亦對分配方式無爭執」(見本院卷第84頁),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

依一般經驗法則與社會常情論,原告如堅持欲分得賠償金之5分之1,則應對於賠償金全部匯入系爭帳戶有所異議,雖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保險公司認匯入被告一人之帳戶較方便等語,然依現今銀行匯款實務而言,將款項匯入一人帳戶或五人帳戶,其程序除匯款規費增加少許,如原告堅持匯入其個人帳戶,保險公司亦應單獨匯入原告帳戶,而原告當時並未提出異議,僅事後泛言否認上開賠償金46萬元贈與被告乙節,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否認贈與乙事,已非無疑。

⒉原告復主張系爭調解書第1條載明:周裕弦給付之賠償金230萬元…「由5人均分」字樣,故原告應分得5分之1之款項云云。

經查,被告、許宗坤、許玲玲、許莉莉及原告向周裕弦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在於民法侵權行為乙節之第184條第1項、第192條第1項及第194條規定,而身為加害人之周裕弦及潮州鎮調解委員等人,均知悉上開230萬元係對於被害人許仁炳之繼承人為一次性之賠償總額,故系爭調解書必須如上開字樣載明,周裕弦方能於賠償上開金額後免除其賠償責任,意即周裕弦賠償之相對人為許鄞正等5人,並於賠償上開230萬元後,許仁炳之繼承人任何一人均非能再以本件事故之其他事由請求周裕弦負擔賠償責任,茲為謹慎計,系爭調解書上開內容之記載,本院認相類似之案件達成和解之合意均須如此記載,方能保障賠償人已盡其完全賠償義務。

職是,系爭調解書上開內容之載明,並非強調「5人均分」之涵義,而係在於賠償義務人周裕弦已盡其完全賠償義務,避免未記載之其他繼承人再向周裕弦求償,其理自明。

是上開原告主張,洵無足採。

⒊再者,本院復從另外角度與面向觀諸本件爭訟,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姑不論原告否認賠償金部分之贈與乙情是否有據,蓋本件原告及其兄姐均有扶養雙親之義務,而許仁炳之身後事費用之負擔,亦秉「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之原則,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應由原告、許宗坤、許玲玲及許莉莉共同分擔,以盡人子之孝,又汽車強制責任險理賠金業經許鄞正等5人依規定各自請領,則周裕弦之上開賠償金230萬元應先充作辦理許仁炳身後事之喪葬費用,如依原告之主張,許鄞正等5人將上開賠償金分為5等份各據其有,則許鄞正分得部分僅為46萬元,而現今之禮儀公司辦理喪葬事宜,除葬禮事宜外,尚有納骨塔塔位費用,動輒要價數十萬至數百萬不等,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僅憑許鄞正分得之金額負擔許仁炳喪葬及法事費用,猶有不足(見本院卷第82頁),莫非許仁炳之繼承人先將賠償金分領後,於上開喪葬費用不足時,再向原告索要?實與倫常與一般經驗法則未符。

本院依民法不當得利之立法精神係依據「衡平原則」調整不當之損益變動,認本件被告(30年1月19日生)年事已高,行動不便須助行器,無工作能力(見本院卷第81頁至第82頁),其受領230萬元賠償金係負擔許仁炳身後事之費用,其餘作養老之用,故其受領上開賠償金並無不當之損益變動,無何不當得利可言,應無疑義。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6萬元及自10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假執行,而原告既經本院判決敗訴,則上開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本院併與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