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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小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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