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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小字第78號
原 告 郭武欽
被 告 郭武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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