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松引即張炎山
張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