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72號
原 告 邱高平
訴訟代理人 鄭榮順
被 告 邱松營
邱松富
邱素珠
兼訴訟代理
人 邱松義
熊尚文
熊秀珍
熊秀鳳
兼上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樟吉
被 告 朱華安
朱兆淋
朱岳軍(歿)
熊尚武
邱鴻全
邱連丁
謝淼榮
吳謝二妹
李謝綿卿
謝根榮
宋曉玲
兼訴訟代理
人 宋安琪
被 告 宋振安
宋惠琪
兼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振榮
被 告 宋吳柑仔
宋鳳崑
宋靜雯
宋玉蓉
宋采縈
宋鳳忠
宋鳳盛
宋玉珠
宋玉梅
黃宋玉香
陳怡君即楊萬方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楊萬如
邱素花
邱素香
曾韓秀盆
韓新教
韓新乾
韓翔宇
藍洪秀珠
胡洪綉梅
蘇鴻章
蘇儒敏
蘇鴻華
蘇儒婷
兼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太平
洪啟智
洪鼎紘(原名:洪振淵)
洪沛緹(原名:洪鈺嵐)
邱秋月
洪絃玹(原名:洪嘉蓮)
陳婉真
洪芝慧
陳俊安
陳文德
邱志琳
梁邱德妹
邱煒閎
邱志文
邱瑞文
邱玉華
陳金蘭 住○○市○○區○○路000○0號 邱信瀚
住同上
姬慶慧
姬慶明
姬献瑞
黃邱枝妹
唐小鳳
莊晴景
莊育榮
邱建龍
邱建明
兼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陳新富
陳瓊霞
兼訴訟代理
人 陳新興
尤正行
尤月英
尤美珠
尤正旭
尤美鶴
尤美珍
尤美粧
尤正堅
邱順福
邱清榮
邱談璋
邱省澍
邱柏森(原名:邱錦垣)
邱錦宗
邱錦德
邱貴郎
邱昭慶
邱裕森
許裕松
邱照月
江邱五妹
邱春枝
邱琮哲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文隆
兼上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豐
被 告 邱琦峰(原名:邱宏龍)
邱屏南
許芳瑞律師即邱為國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許智淵
被 告 薛菀香
邱嘉偉
邱建榮
邱楷勛
邱郁捷
邱明志
被 告 邱清風
邱堅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示當事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所漏載及贅載,屬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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