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247號
原 告 吳曜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劉顯東及
被告劉士豪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劉士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3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