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4,潮簡,325,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潮簡字第3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被 告 魏勝忠
魏佩珍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魏勝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魏昌明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魏昌明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於被告繼承被繼承人魏昌明遺產範圍內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魏昌明於民國90年10月26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書,依約魏昌明得以該現金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現金,嗣魏昌明領用現金卡後陸續動用貸款,惟自93年7 月13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03,409元及其中本金199,928元自93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未清償。

而魏昌明已於101年7月6日死亡,被告3人為魏昌明之子女,並已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故被告3 人為魏昌明之繼承人,魏昌明所負系爭借款債務應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魏昌明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YouBe 現金卡聲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交易紀錄明細表、被告陳報遺產清冊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930號准予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等件為證,且被告到場並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繼承人魏昌明所欠系爭借款債務非專屬被繼承人本身之債務,又被告曾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而未拋棄繼承,是系爭借款債務應由被告繼承,被告就該繼承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魏昌明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魏昌明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