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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訴訟代理人 李楚葳
被 告 張榮源
張詠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5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00 元(計算式:1600×1710×1/18=152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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