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4,潮簡,187,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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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87號
原 告 黃輝雄
原 告 管亞芯
被 告 宜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窓
被 告 麥信忠
上列二人訴
訟代理人 高翎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9月10日下午3時5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原告應攜帶維修估價單(內記明工資、鈑烤及零件之各項費用),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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