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4,潮簡,381,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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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3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除被告陳秀貞外之其餘被告姓名,顯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除被告陳秀貞外之其餘被告之真正姓名,如有法定代理人亦應一併陳明,並檢附所有被告(包括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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