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5,潮小,220,201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22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余佩倩
被 告 高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為小額訴訟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以105 年度潮補字第165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頁)。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潮州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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