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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523號
原 告 鄭琴瑟
訴訟代理人 許麗玲
被 告 陳靜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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