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5,潮小,333,2017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33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嘉展
楊勝浩
送達代收人 蔡宜珊
被 告 石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6 年5 月16日下午3 時4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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