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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358號
原 告 屏東縣私立諾貝爾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謝茂盛
訴訟代理人 李錠坤
被 告 張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有該裁定在卷可佐,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頁)。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頁),則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
│2 │提出被告自民國103年6月26日起即未到職上班之相關證據。│
├──┼──────────────────────────┤
│3 │提出原告以LINE通訊軟體通知被告依約到班上課之擷取畫面│
│ │或譯文內容(請按通知時間依序整理)。 │
├──┼──────────────────────────┤
│4 │提出原告去電通知被告依約到班上課之錄音及其譯文(請按│
│ │通知時間依序整理)。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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