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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趙志華即新美攝影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昇光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茲因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原告法定代理人似於民國105 年11月22日已由「李守澄」變更為「李榮茂」,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並具狀聲明由其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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