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5,潮簡,424,201702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4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永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潮簡字第424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3,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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