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5,潮簡,508,2016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508號
原 告 江忠信
被 告 新園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武昌
訴訟代理人 方冠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26日送達於原告,由其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