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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明聖 現於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4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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