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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全大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鄉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復澎、林正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0,00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被告林復澎、林正婷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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