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5,潮補,249,2016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簡世德
上開原告與被告許焜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