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5,潮補,322,2016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東港帝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雪櫻
訴訟代理人 李森雄
上開原告與被告許吳麗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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