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簡,570,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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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70號
原 告 邱富香
訴訟代理人 李曉芬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
被 告 黃鈞麟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8 年4 月30日下午3 時50分整進行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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