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姚進芳
被 告 陳仁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3 年9 月13日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租約),惟被告遲不交付上開房屋予原告占有使用,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等語。
經查,系爭租約所約定之租期為104 年1 月20日起至105年1 月19日止,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6 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