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蕭宜家
送達代收人 陳郁閔
相 對 人 洪琮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106 年度潮補字第162 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茲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案件概述單、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6 年度潮補字第162 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卷宗查閱無誤。
而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