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簡,319,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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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1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曾桓興
被 告 曾**
參 加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曾桓興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0萬1,989元及其利息未清償,又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5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以下合稱系爭房地),原為被告曾桓興所有,為免遭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竟以贈與為原因,移轉其對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予被告曾**,已損害原告權益等語,並聲明:㈠被告等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

㈡被告曾**並應將系爭房地於民國105年8月22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向屏東潮州地政事務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曾桓興所有。

惟就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及卷附證物觀之,均無從特定該狀所列當事人曾**究為何人,是原告關於當事人之記載顯有欠缺,應併予補正,且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未完備,其起訴程式亦有欠缺,經本院於106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有該裁定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28頁),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9頁)。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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