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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陳鐵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盈婷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陳報原告之通行方案(應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先概算其大致面積),並於地籍圖上以螢光筆標繪通行方案及最近鄰公路之位置,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㈡提出原告所欲通行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記載其所有人之完整姓名),再以該土地之所有人為被告,補正本訴被告之正確姓名、住所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以資送達。
㈢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陳報原告對被告何**起訴之原因事實,暨其正確姓名、住所,如有相關資料,應併予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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