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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魏耀華
法定代理人 魏秀伃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國復、洪鳳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3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潮救字第1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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