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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9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補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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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提出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
│ │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
├──┼──────────────────────────┤
│3 │依本院105 年6 月7 日屏院進民執壬字第102 司執18235 號│
│ │執行命令所附之扣薪債權分配表,原告就被告每月應移轉之│
│ │薪資債權,其受分配比例僅「45.8%」,則: │
│ │①依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所載,原告就上開移轉之薪資債權│
│ │ 得受「全部」之分配,其原因為何,原告應具狀說明。 │
│ │②若為誤載,原告應提出更正訴之聲明後之起訴狀,並提出│
│ │ 繕本1 份,以資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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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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